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一O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推廣教育委員會修訂
一O二年三月七日推廣教育委員會修訂
一O二年三月二十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推廣教育委員會修訂
一O三年一月十五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根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於入學註冊選課前申請學分抵免,經相關任課教師審定簽字後,經系送校核備。
二、修畢教育部核准之研習班(含學分班)持有三年內之學分證明且該科成績達七十五分(或等級制B)以上者,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上限。其中若非本系所開課程則經推廣教育委員會或相關任課教師審定簽字後予以抵免,最多為六學分。
三、 已修畢學位者不得以修習該學位之學科抵免欲修學位之學分,但經任課教師認可,可以其它相關課程代替。曾經修習本系研究所課程(或經由校方核定已納入跨校選課系統之同等級課程)成績七十五分(或等級制B)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內,而持有證明者,可申請抵免最多為六學分。